基金會在20世紀30年代後期已經開始使用。從歷史上看,該基金會的主要用途是提供資產保護以及保密。
基金會在西歐約100年前開始使用。20世紀初開始,他們在列支敦士登房使用在地產和資產規劃的方面。基金會可以建立在許多國家,包括巴拿馬,荷屬安的列斯群島,巴哈馬群島和馬恩島-採用2004年和2011年的基金會法,使他們在基金會方面成為領先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。
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,沒有成員或股東,普遍建立來反映創始人的意願,可以是個人或法人實體。這些意願都包含在該基金會的章程和條例。基金會 可以建立一個固定的時間或無限期的基礎上,可用於慈善事業,商業或家庭用途使用。
基金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,當家庭和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和結構尤為重要,其中信託一般不承認。他們在許多方面類似法人實體,但結合了信託的保護性和持續性的特點。
- 隱私:(創始人 的意願不公開註冊)
- 財富保障
- 在所有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管轄的確認
- 持有的資產可以從一代人傳給下一代(遺產規劃)
- 遺產稅規劃
- 避免強制繼承權規則
- 公司控制權的維護
- 投票和利益的分離
- 僱員購股權計劃
- 養老基金
- 藝術收藏品
- 慈善用途
- 國際收入,資本收益和房地產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工具
- 企業用於員工福利計劃,退休和股票期權計劃,保險計劃和特殊的融資安排
- 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和股票
- 投資組合
- 不動產和知識產權
- 銀行存款
- 壽險保單
- 大多數其他類型的資產
基金會是適合的解決方案,要是客人:
- 要維護他們的財富,對抗不確定性如政治,經濟或家庭
- 要以高稅收效率的方式轉移財富到他們的繼承人。 (要規劃房地產/的財富,最大限度地維護家庭成員和其他人的利益)
- 要在按照自己的意願轉移的財富,他們的繼承人,並沒有按照該國的法律,他們居住的地方
- 要在一個地點集中管理世界各地資產的所有權,
- 要有一個集合世界各地的資產報告
- 要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對死亡的創始人所產生的房地產稅
當基金會建立在一個合適的離岸司法管轄區,那麼基金會的資產和收入無需支付任何地方的稅。